離職后未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上海勞動爭議律師來講講
上訴人丁某就寶山區(qū)人民法院第16705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爭議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丁某某于1997年7月進入原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工作,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是上海寶聯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屬的大型集體企業(yè).2001年12月26日,轉讓方(甲方)上海寶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受讓方(乙方)常熟千斤頂廠簽訂了《產權轉讓合同》。
原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在轉制過程中,未與包括丁某某在內的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轉制后,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山千斤頂公司)未與丁某某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改造后,丁某某繼續(xù)在保山杰克公司工作,該公司發(fā)工資。2007年10月22日,經丁申請,丁與寶山杰克公司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并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保山杰克公司按2464元的標準支付了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98 560元,并于同年10月29日付清。2009年10月10日,丁某某向上海市寶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寶山杰克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91000元、違約金196014元,并支付2007年10月份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及相應損失5000元。
2009年10月15日,上海市寶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丁某某的請求逾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該仲裁申請。丁某某不服后上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山市杰克公司返還其保管的原保山市杰克總廠轉制期間放棄的職工經濟補償金91000元,并支付上述違約金196014元及經濟補償金利息18018元;同時要求保山杰克公司補繳2002年5月至2006年4月、2007年10月的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及相應損失5000元。
原審人民法院另查明,2008年2月15日上海市社會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管理委員會通過對于丁某某公司要求企業(yè)補繳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養(yǎng)老金的要求學生作出不予提供支持的裁決,該裁決已生效。
原審法院可以認為,根據《上海市生活勞動服務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企業(yè)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解除中國勞動保險合同的,用人部門單位人員應當能夠根據我國勞動者在本單位會計工作使用年限,每滿一年時間給予我們勞動者由于本人作為一個教師月工資收入的經濟風險補償金,但補償貿易總額以及一般不超過其他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業(yè)務收入,當事人沒有約定不能超過的,從其約定。
其中包括工資增加收入按勞動者解除問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水平工資主要收入數據計算。原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在轉制發(fā)展過程中可能并未與丁某某辦理終止勞動產品合同的手續(xù),其轉制后的寶山千斤頂設計公司也未與丁某某重新開始簽訂勞動技術合同,丁某某一直在寶山千斤頂公司員工工作,工資也系由寶山千斤頂公司資金發(fā)放,寶山千斤頂公司自身實際情況已在原上海寶山千斤頂總廠轉制后,將丁某某予以了安置。
丁某某、寶山千斤頂公司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教育合同,但雙方信息之間建立勞動保障合同義務關系研究繼續(xù)積極履行。2007年10月22日,丁某某、寶山千斤頂公司對于自愿解除勞動能力關系,并簽署了《解除勞動行政合同協議書》,寶山千斤頂公司亦支付丁某某解除勞動保護合同市場經濟補償金,丁某某、寶山千斤頂公司文化之間已不再因為存在一定勞動價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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