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橋路律師談虛假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案情:肇某錛駕駛轎車與懲某籠駕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使懲某籠受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某錛負事故全部責任,懲某籠無責任。懲某籠傷情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肇某錛駕駛的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懲某籠經他人介紹同意由柳某驊與保險公司交涉該案保險理賠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訴訟,柳某驊為此向懲某籠支付了5萬元。肇某錛亦經同一人介紹同意將該案保險賠償事宜交柳某驊處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訴訟的《特別授權委托書》。2013年3月18日,柳某驊冒用懲某籠的名義向上海市信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柳某驊冒用懲某籠名義簽署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義簽署庭審筆錄、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懲某籠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對此均不知情。該案中,柳某驊還作為肇某錛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此外,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懲某籠為農村戶籍,從事鋼筋工工作,居住上滬縣某某村家中,而柳某驊為實現牟取高額保險賠償金的目的,偽造公司證明和工資表,并利用虛假材料到公安機關開具證明,證明懲某籠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縣城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信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懲某籠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118723.33元。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滬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甲保險公司賠償懲某籠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106723元。
假冒原告名義提起訴訟,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強化線索發(fā)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明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線索發(fā)現 2016年3月,上海市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懲某籠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訴訟,經調閱相關卷宗,發(fā)現柳某驊近兩年來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涉保險索賠案件,相關案件中存在當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續(xù)不全、懲某籠的工作證明與個人基本情況明顯不符等疑點,初步判斷有虛假訴訟嫌疑。
調查核實 根據案件線索,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懲某籠本人了解情況,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訴狀非懲某籠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訴狀中簽名也非懲某籠本人所簽,懲某籠本人對該起訴訟毫不知情,并不認識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參加訴訟;二是向有關單位核實懲某籠出險前的經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柳某驊為套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賠償標準獲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車服務公司偽造了懲某籠工作證明和居住證明;三是對柳某驊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件進行梳理,發(fā)現均涉嫌虛假訴訟,本案最為典型;四是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實了柳某驊通過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訴訟主體、偽造授權委托書、偽造工作證明以及利用虛假證據材料騙取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等事實。
監(jiān)督意見 2016年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16年11月5日,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系虛假調解,柳某驊偽造原告起訴狀、假冒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虛假訴訟,非法套取高額保險賠償金,擾亂訴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監(jiān)督結果 2017年8月1日,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滬民再第4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是一起由柳某驊假冒懲某籠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懲某籠本人及被冒用的訴訟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參加訴訟,原一審判決和原二審調解書均有錯誤,裁定撤銷,終結本案審理程序。同時,高級人民法院還作出(2017)滬民再第45號民事制裁決定書,對柳某驊進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一審法官、信州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戴某給予撤職處分。
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從訴訟活動表面難以甄別,要求檢察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敏銳的線索發(fā)現意識。本案中,就線索發(fā)現而言,檢察人員注重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庭審過程的異常,“原告代理人”或無法發(fā)表意見,或陳述、抗辯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證據異常,懲某籠工作證明與其基本情況、履歷明顯不符;三是調解結案異常,甲保險公司二審中并未提交新的證據,“原告代理人”為了迅速達成調解協(xié)議,主動提出減少保險賠償數額,不符合常理。以發(fā)現的異常情況為線索,開展深入的調查核實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頸的關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綜合運用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復制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案卷材料,查詢財務賬目、銀行存款記錄,勘驗、鑒定、審計以及向有關部門進行專業(yè)咨詢等調查措施。同時,應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線索,通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手段,查實了柳某驊虛假訴訟的事實。
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三條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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