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家賊鉆了空!上海受賄罪律師講解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其余瓜葛親近的人。其余瓜葛親近的人,究竟控制在甚么局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答記者問時曾坦言:只能由法律構造依據(jù)詳細情形詳細界定,或者是過了一段時候當前,對意識比擬同等的行為經(jīng)由過程法律說明來予以劃定。瓜葛親近是本罪主體的本色特性,2007年《看法》用的是特定關系人,并劃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度事情職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余配合好處瓜葛的人,將其本色界定在有配合好處瓜葛的人。
對此,咱們覺得,依據(jù)前文對于2007年《看法》中特定關系人內涵的闡述,本罪中的瓜葛親近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利益人。因此,在認定是否屬于關系密切的人時,不能將之僅僅限于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如司機、秘書等,雖不具有共同利益,也可以認定為關系密切的人。
并且,雖然在理論上如何界定關系密切不太容易,但從實際情況看,只要是能以該關系對國家工作人員發(fā)揮實際影響因而促使其違法行使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已經(jīng)足以說明其與該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因此,在具備其他要件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不是基于認識錯誤或者外力脅迫而發(fā)生聯(lián)系的,就可認定屬于關系密切的人。
或者說只要該國家工作人員自愿接受行為人請托,違法行使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就可以本罪論處。從實際情況看,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前
妻(夫)、未婚妻(夫)及其怙恃和兄弟姐妹、配頭之怙恃及兄弟姐妹、子女配頭之怙恃及兄弟姐妹、干怙恃、干子女以及聯(lián)絡比擬緊密的戰(zhàn)友、同學、同事、結拜兄弟(姐妹),等等。
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曾在1989年11月6日宣布的《對于施行(對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增補劃定)多少問題的解答》中對離、退休國度事情職員組成行賄犯法問題進行了明確劃定:“已離、退休的國度事情職員,應用自己原有權柄或位置構成的方便前提,經(jīng)由過程退職的國度事情職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好處,而自己從中向請托人討取或許非法收受財物的,以行賄論處?!?
1997年《刑法》訂正時,立法構造經(jīng)頻頻研究,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釋,單獨將這類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也對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這一規(guī)定仍然是在受賄罪的要件之內解決了部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與刑法修正案關于本條的規(guī)定都有很大區(qū)別。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于請托時沒有約定收受財物,在利用職權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請托人的報酬的,參照刑法理論中關于事后受財行為同樣構成受賄罪的通說觀點,也應當認為成立本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上海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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