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是個人財產嗎?深圳專業(yè)離婚律師來回答
近年來,工傷事件頻發(fā),涉及的婚姻家庭也在不斷增加。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在離婚時,另一方往往會主張將該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一問題在實踐中亦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和討論。本文深圳婚姻律師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典型案例,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及歸屬問題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遭受工傷的職工支付的一種經(jīng)濟補償,包括醫(yī)療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該夫妻一方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歸屬于個人財產:……(五)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與其個人勞動、智力成果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此可見,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屬于其個人勞動成果直接相關的財產,應當歸屬于其個人財產。
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外,還有一些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歸屬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yè)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由國家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由此可見,工傷保險待遇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的,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應當歸屬于遭受工傷的職工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yè)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給予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財產。”
以上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均規(guī)定,遭受工傷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應當歸屬于其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
三、相關案例分析
案例一: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案李某與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因工致殘,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離婚時,張某主張將李某因工傷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李某認為該款項是由其個人勞動所得,應當歸屬于其個人財產。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因工致殘所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款項,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的,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屬于李某個人的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李某享有該款項的所有權,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案例二:張某與王某離婚案張某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某因工致殘,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離婚時,王某認為該款項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張某則認為該款項是由其個人勞動所得,應當歸屬于其個人財產。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因工致殘所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款項,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的,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屬于張某個人的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張某享有該款項的所有權,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案例三:王某與李某離婚案王某與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因工致殘,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離婚時,王某認為該款項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李某則認為該款項是由其個人勞動所得,應當歸屬于其個人財產。
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因工致殘所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款項,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提供的,與夫妻共同財產無關,屬于李某個人的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李某享有該款項的所有權,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四、結論
根據(jù)以上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離婚案件中,如遇到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應當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斷該款項歸屬情況,如果是因工致殘或患職業(yè)病而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一般應當歸屬于受工傷的職工個人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應歸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所有,屬于其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離婚時另一方認為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該款項不屬于遭受工傷的一方個人財產,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guī)定進行分割。
在深圳,夫妻離婚時,如有財產糾紛,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將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證據(jù)和事實情況,依照法律規(guī)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在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一方基于工傷保險待遇所得的款項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遭受工傷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予以排除。如果另一方認為該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并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合理維權。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zhí)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zhí)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zhí)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zhí)行完畢。當天下午,執(zhí)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zhí)行人宋某與被執(zhí)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fā)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jù)。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jīng)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guī)兔Φ挠H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shù)亓曀邹k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xié)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