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講沒有撫養(yǎng)關系能否繼承遺產
徐和姚是繼母子關系,姚和徐的父親徐結婚時年近17歲,根據徐的相關人事檔案記錄,徐于1956年來到北京,與父親和繼母同住,1958年來到北京從事家庭農業(yè),參加了這項工作。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從支持的時間來看,徐和姚從經濟來源來看,生活時間短,而不是長期,雖然被告聲稱徐和徐五支持,但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這一點,而且徐以來已經工作了一年多。如果有父母提供經濟來源的情況,時間并不長,從精神支持的角度,很難查明姚是否是徐四的教育監(jiān)護人,被告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從家庭身份的角度來看,根據原始記錄、被告人陳述和雇員登記表,徐母子關系應該是一致的,在以后的生活中,雙方相處得很好,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關系的形成。
綜上,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徐某4與姚某1形成扶養(yǎng)關系。姚某1沒有法定權利繼承徐某4的遺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中國開始后,沒有通過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國家法定要求繼承制度辦理。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yè)應當進行均等。
本案中,原、被告是否一致共同認可X02房屋、X03房屋、尾號XX07賬戶內存款貸款余額、尾號XX16賬戶內存款產品余額及XX01房屋賣房款195萬元中由徐某4享有的百分之五十份額均系被繼承人徐某4的個人信息合法經濟財產,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徐某4死亡后,上述公司財產轉化為世界遺產。
生前未留下遺囑,上述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其第一順位繼承,即本案三原告共同繼承。 每個繼承人都以自己的方式履行了贍養(yǎng)被繼承人的義務,現(xiàn)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哪個繼承人或多或少擁有遺產或者沒有遺產。 因此,上述遺產應由繼承人平分,每繼承人三分之一。
第三原告人要求X02房屋和X03房屋歸徐二所有,本請求權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直接處理不合適,繼承人可以另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規(guī)定的時效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總結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區(qū)榆中西里XX號樓X門X02、北京市西城區(qū)榆中西里XX號樓X門X03的房屋,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二、徐某4名下賬號×××中國企業(yè)工商管理銀行個人賬戶、賬號×××北京銀行賬戶內存款貸款余額由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共同發(fā)展繼承,各占三分技術之一市場份額;
三、以北京市西城區(qū)渝中里30號樓XX01所售出房屋,共計195萬元,死者許某4所享有的50%股權由原告許某1、許某2、許某3共同繼承,各占三分之一;
四、拒絕了原告徐某1、徐某2、徐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姚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為33520元,由原告Xu 1、Xu 2、Xu 3承擔(已支付)。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溫馨提示,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復印上訴書副本,繳納受理上訴案件的費用,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自動撤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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