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怎樣來繼承
本院依職權進行調(diào)取的證據(jù):證據(jù)1.王守福的詢問調(diào)查筆錄(2016年12月13日),原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分析均無任何異議。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來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證據(jù)2.陳愛英的詢問工作筆錄(2016年12月14日),原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對該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研究均無問題異議;對于一個證據(jù)1、2,本院認為,王守福、陳愛英作為《遺贈制度撫養(yǎng)這個協(xié)議》的見證人,與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均無影響直接經(jīng)濟利害相關關系,又是陳X志晚年選擇獨居公廟時的鄰舍,與陳X志日常生活接觸時間最多,能如實提供反映社會事實。
因此,本院對該二份筆錄應當予以通過確認;證據(jù)3.相片(2016年12月14日),原、被告對其真實性方面均無表示異議。因此,本院對該組相片管理予以及時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1956年,陳X志經(jīng)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獲取XX鎮(zhèn)新西路19號房屋宅基地(粵財屯字第№XXXXXX號房地契);1957年,陳X志申請人民政府批準在該地上建起第一間房屋;1975年,二原告母親張X香改嫁給陳X志;1976年,二原告母親張X香將二原告及杜妚勝(1997年6月3日死亡)三姐弟帶與陳X志一起生活,同年6月18日,張X香與二原告戶口從黃嶺遷移入戶XX鎮(zhèn)新西路19號(原XX鎮(zhèn)新西路36號)。
1984年,原告杜X卿出嫁到縣城高朗村;1986年4月14日,陳X志將其于1973年從新華生產(chǎn)隊獲得的原位于XX鎮(zhèn)南豐二里7號(現(xiàn)為15號)地申請建房,安置給杜X卿婚后使用,杜X卿婚后搬往此居住,獨立生活;原告杜X卿婚后不久,為了在XX鎮(zhèn)做些小零食生意,與其丈夫回住XX鎮(zhèn)新西路19號房屋。
2004年10月,原告生母張X香病逝;陳X志在張X香病逝后,搬往XX鎮(zhèn)老市公廟獨自居住,常年看守公廟;2007年中旬,陳X志按當?shù)剞r(nóng)村風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會逢田村找到同宗族的繼承人被告陳X洪,要求被告陳X洪承擔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回祖歸宗的義務,同時享有繼承陳X志財產(chǎn)的權利,被告陳X洪在親屬的勸說下同意并和陳X志立下《協(xié)議書》。
同年,陳X志讓被告陳X洪裝修XX鎮(zhèn)新西路19號第一間老房屋當作婚房,用以被告婚后居住使用;在被告陳X洪裝修該房時,受到二原告的阻攔,但陳X志說:“如果你們吵鬧讓他結不了婚,我打死你們”;被告陳X洪婚后一直使用第一間老房屋至今。
2011年5月10日,XX縣民政局向陳X志發(fā)放了五保戶手冊;2011年11月20日,陳X志與被告簽訂了《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約定:
一、甲方(遺贈人:陳X志)所擁有的位于XX縣XX鎮(zhèn)新西路19號房屋,在甲方死后贈與給乙方(受贈人:陳X洪)。
其房屋所有權的證明為:1956年10月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給甲方的粵財屯字第№XXXXXX號《房地契》。
二、乙方負責甲方生前的生活照顧,直至甲方年老或生病逝世。甲方逝世的后事由乙方負責辦理。
三、乙方在甲方逝世后,依法律規(guī)定辦理贈與財產(chǎn)的所有權轉(zhuǎn)讓手續(xù),甲方的任何繼承人不得與乙方爭奪甲方贈送給乙方的財產(chǎn)...
見證人:陳愛英、王守福,加蓋有XX縣XX鎮(zhèn)大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公章,并說明:經(jīng)入村調(diào)查,陳X志與被告陳X洪是親叔侄關系,依甲方遺愿,情況屬實。
廣州法定繼承糾紛律師指出,2012年2月,陳X志病逝,被告陳X洪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約定操辦陳X志的相關送葬事宜,請道士超度,將陳X志靈位帶回老家大同村委會逢田村安放。2012年2月23日,被告要求原告杜X卿搬出XX鎮(zhèn)新西路19號房屋;2015年1月,被告陳X洪再次要求原告杜X卿搬出XX鎮(zhèn)新西路19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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