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公證遺囑有誤?上海民事律師教您這樣做
2011年8月,費×1因法定要求繼承法律糾紛將費×2、費春紅訴至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對于法院(以下問題簡稱房山法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訴訟發(fā)展過程中,費×1申請對費×3在2005年4月8日辦理相關公證遺囑執(zhí)行期間我們是否需要具有重要民事責任行為管理能力可以進行分析鑒定。
中國現(xiàn)代法醫(yī)學會通過司法資源鑒定研究中心設計出具(2011)精鑒字第171號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費×3在2005年4月期間,因患有腦血管病所致學習精神文化障礙,屬于自己限制我人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
2011年12月19日,房山法院在(2011)房民初字第08152號民事案件判決認為書中沒有認定費×3經(jīng)公正工作機關人員辦理的公證遺囑內(nèi)容無效,判決費×3遺產(chǎn):坐落在房山區(qū)燕山杏花西里×號樓×單元×號房屋建設一套,由費×1、費春紅各繼承五分之一份額,由費×2繼承五分之三份額。
2013年1月17日,費用 × 1向北京市司法局XX公證處提出投訴,北京市司法局XX公證處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費用 × 1的答復》,《京思公投付字〔2013〕7號》。每個請求不需要付費 × 1。
原訟法庭裁定,作為公證人,有合理理由懷疑 FEI x3在公證時可能處于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tài),而其遺囑可能并非出自其真實意愿。
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應當采取謹慎的態(tài)度,認真辦理,認真核實。在這種情況下,XX 公證處未能充分審查和核實公證處的收費能力 x3,造成公正錯誤,在申請公證處的利害關系方收費 x1后沒有糾正,可以認為公證處犯了某種錯誤。
至于費 X3在2005年4月公證遺囑時是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已得到專家組專家意見和有效法律文件的確認。因此,費用 × 1要求 XX 公證處賠償因公證錯誤造成的損失。但是 × 1要求的費用過高,法院根據(jù)案件情況決定定為1萬元。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健康損害賠償和知情權(quán)損害賠償,由于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傊M用 × 1索賠的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超額部分不予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判決:1。北京XX公證處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1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二。駁回其他費用×1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以上就是上海民事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nèi)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quán)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quán)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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