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精品:廣州遺囑繼承律師關于遺囑的一些思考
庭審中,原告增加了上述房屋租金作為遺產分割的請求,租金為每月2000元左右,由三元報和被告分別入賬。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告訴稱,從2010年6月起租用,月租金1500元,用于被繼承人生前的生活費,無余額。原告沒有提供具體金額。
法院認為,被告與原方爭議的焦點之一是,根據被告提供的董的兒子(即董的性別)與其配偶何的結婚證書,確定死者的兒子與配偶何的結婚時間。董先生當時三十歲,他當時二十一歲。因此,這兩個人應該在1954年(董建華1924年出生時年逾30歲)和1931年(1931年出生時年逾21歲)之間結婚。
結合民間假年齡、大女兒董莫嘉1953年1月出生時間、孕期周期等情節(jié),完全合乎邏輯,可以相互印證。 然而,在原告調查1947年至2002年3月24日期間,沒有董的兒子和他的配偶何的婚姻記錄,這與董的兒子在1954年3月24日至1954年結婚的事實并不矛盾。足以證明被告為死者的婚姻所要求的時間是真實的。 法院特此確認。
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以死者董氏之子的名義登記的XX區(qū)*號房產的原址是董氏之子的個人財產,還是董氏之子與配偶何氏A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婚姻時間,根據《房屋所有權證》,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該房屋的所有權來源記載為“1947年4月以何志C購買”。
可以確定遺產屬于死者兒子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 如果死者董某兒子于2011年2月1日寫明,與配偶何家嘉于1966年共同出資拆遷重建房屋,則在董某兒子于2011年2月3日寫明之前所立的遺囑或委托書無效。死者董子2012年5月辦理遺囑公證時,明確說明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公證內容依法明顯優(yōu)于附注。
原告未提供該房屋已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協(xié)議或其實際出資重建房屋的相關證據;已繳納房產稅的,也無法排除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付款的情況。
而房屋的產權是否被分割、轉讓則無法確認。對于證人“麥寶”沒有按照程序提供身份證明,也沒有在法庭上作證,也沒有解釋重建的出資情況,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法院認為,上述房屋屬于死者董某兒子婚前個人財產。 鑒于上述原因,為減輕訴訟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本案不再對票據的真實性進行評估。
雙方存在爭議焦點之三是通過公證遺囑效力分析問題。原告在沒有進行證據可以證明遺囑公證是受脅迫、違反相關程序或違法企業(yè)作出的情況下,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本院不予社會支持。
依照國家法律制度規(guī)定,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于使用其他組織形式的遺囑,且發(fā)生發(fā)展時間我們在后的遺囑效力優(yōu)于在前的遺囑,因此,被告公司提供的公證遺囑可作為研究本案信息處理的合法有效依據。
但是,因被告并非法定繼承順序的繼承人之一,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實為遺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選擇接受能力或者不能放棄受遺贈地表示,到期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考慮被告一直與被繼承人共同學習生活,且實際成本管理、出租房屋,故可認定被告已接受了遺贈。因此,上述文化遺產房屋應由被告一人完成所有。
以上就是廣州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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