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如何解決?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來回答
上訴人為上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是就民事判決第。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浦民34872號。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的合議庭于2014年1月15日就此案舉行了公開審理。上訴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授權代理人莊新旺、上訴人李甲及其授權代理人陸進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查明,阿利原為某機械設備公司員工,雙方于2008年后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2013年2月28日結束,合同約定某機械設備公司對阿利實行計件工資制,阿利每月基本工資1 450元(人民幣,下同),每月綜合工資的20%作為年度獎金,在年終結算日一次性發(fā)放。
2013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能及時續(xù)簽勞動合同,阿利繼續(xù)在一家機械設備公司工作。2013年4月15日,某機械設備公司向阿利發(fā)出 通知 ",要求阿利在3月18日簽訂發(fā)給阿利的2013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1月28日),并在4月19日前交到某機械設備公司,否則按不愿與某機械設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處理。
2013年4月22日,阿利向某機械設備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與某機械設備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果。2013年5月7日,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阿利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2013年7月8日,阿利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某機械設備公司支付: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0980元;
2.2013年3月工資扣除400元,差額20%工資585.50元;
3.2013年4月工資5549元;
4.2013年10天年假工資應為5103元;
5.2003年3月4日至2013年5月7日的延遲加班工資為43627元;
6.2013年20%工資差為1231.80元。
2013年9月4日,該委員會判決某機械設備公司支付阿利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2658.78元、2013年1月工資差額1231.80元、3月工資差額585.50元、2013年9天年假工資4260.17元,對阿利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故告上法庭。
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原上訴理由是阿利不付款: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92658.78元;
2.2013年1月和2013年3月的工資差額為1231.80元和585.50元;
3.2013年9天年假應支付4260.17元。原審查明,某機械設備公司為李A繳納了2003年4月至2003年9月、2004年9月至2011年6月在滬外籍員工綜合保險、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城鎮(zhèn)社會保險,A李在裁決書中查明其2013年年假為9天無異議;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在仲裁法庭的答辯中確認阿利2013年年假為9天,并同意支付這部分年假工資。
原審中,雙方進行確認李A離職前12個月時間平均水平工資為5,147.71元,某機械技術設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扣發(fā)李A2013年1月份工資的20%計1,231.80元和3月份工資的20%計58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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