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印章蓋章后,合同是有效的嗎?看看廣州合同律師如何解答
現(xiàn)代社會里,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憑證,依照相關法規(guī),用章單位刻制單位公章必須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登記。那如果出現(xiàn)了虛假印章,應該怎樣劃分責任呢?合同還有效嗎?和廣州合同律師一起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說吧!
案例進行索引:《魏寶鈞、石艷春等與鄭樹茂、荊志成通過借款企業(yè)合同管理糾紛責任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250號】
最高法認為
?。ㄒ唬╆P于魏寶軍在本協(xié)議上簽字是否為義務行為的問題。 法院認為,魏寶軍是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本案涉及的三項協(xié)議上的簽字均緊接盛達公司名稱之后。 根據(jù)《公司法》及《盛達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寶軍簽字。 但在實際支付時,涉及的貸款分別轉入魏寶軍和施燕春的個人賬戶,而不是盛達公司的賬戶。 在本案中,貸款實際上是以盛達公司名義借款,資金實際上轉入股東個人賬戶。 它可以看作是債務的混合。 魏寶軍對該等債務與盛達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只有施彥春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魏寶軍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的審查范圍僅限于施彥春的上訴。 而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的審查是對有效判決的審查。 綜上所述,魏寶軍的再審申請理由尚未確立。
?。ǘ╆P于史彥春在協(xié)議上的簽字是否為官方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石彥春是盛大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妒⒋蠊痉梢?guī)定》和《公司章程》均未授權石彥春代表公司訂立合同。因此,史彥春在還款協(xié)議上的簽字和還款補充協(xié)議是個人行為。而鄭書茂、景之成將部分貸款轉入史彥春個人賬戶,應視其簽字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與盛大共同承擔貸款責任。
此外,釋延春聲稱自己是被動簽字,并非自愿,而是被迫。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公司業(yè)務,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不能否認釋延春在兩份協(xié)議上的簽字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石艷春的上述簽字行為屬于個人行為,其與丈夫魏寶軍共同催收全部借款。應當認定她的簽字行為屬于自愿還債,因此釋延春申請再審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虛假財務印章”所涉文件系統(tǒng)包括企業(yè)承諾、合同等效力的認定,往往是一個案件進行各方的爭議焦點解決問題。如果沒有爭議印章被認定為“虛假印章”,即爭議印章與印章所屬工作單位的備案印章、正在通過使用電子印章不一致,且未曾被印章所屬事業(yè)單位使用過,則該“虛假印章”會被認定為我們不能自已視為印章所屬部門單位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所涉合同內(nèi)容往往被認定為無效或未成立。但“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往往與表見代表、表見代理、職務犯罪行為等連接結合在一起,從而影響致使“虛假印章”所涉文件、合同關系并非當然也是無效或未成立。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使用“假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同時簽署合同的,一般視為合同成立并生效。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使用“虛假印章”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同時簽署的文件或者合同,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責時簽字或者蓋章的文件或者合同,可以成立。這個時候,封印是不是真的已經(jīng)不重要了。
印章尤為重要,我們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您的情況比較棘手,可以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廣州合同律師幫您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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