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庭暴力法院準予離婚案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維護和諧文明家庭關系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嘉定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件。下面就讓上海家暴離婚律師通過這個案子來了解相關的法律吧!
案情簡介
原告羅某與被告蒲某是一名高中校友。2014年6月13日,他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了兩個女兒。原來,被告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21年7月3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發(fā)生糾紛。在糾紛中,被告毆打原告,導致原告受傷住院。原告羅某向區(qū)婦女聯合會反映,由于與蒲某未能離婚,并建議蒲某通過自己的努力,腳踏實地,不能不勞而獲。蒲某毆打他,導致他嚴重受傷住院。原告出院后,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
法律禁止家庭暴力。原被告因家庭家庭沖突發(fā)生糾紛,被告蒲毆打原告羅受傷住院,對原告的身心造成一定傷害,構成家庭暴力。雖然被告說毆打原告是因為原告在婚姻中作弊,但這并不是被告開始傷害他人的原因。同時,被告也沒有提供原告在婚姻中作弊的證據。實施家庭暴力,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應當允許離婚,因此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生下兩個女兒,離婚后各撫養(yǎng)一人,不承擔贍養(yǎng)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允許原告羅某與被告蒲某離婚;
二、婚生長女由原告羅某撫養(yǎng),婚生次女由被告蒲某撫養(yǎng)。
判決結束后,被告以夫妻關系尚未破裂,一審以離婚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上訴,二審后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
《民法典》第1079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破裂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案件。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吵架是很常見的。即使報警處理,也往往以家庭糾紛為由進行勸說,進行簡單的批評教育。由于舉證難度大,法院一般不會輕易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但普通家庭糾紛判決不允許離婚,導致女性遭受更多的痛苦和抑郁,孩子長期在不和諧的家庭中成長。上海家暴離婚律師指出,本案通過審查雙方婚姻生活中的夫妻關系、被告毆打原告的動機和傷勢,以及雙方對婚姻的態(tài)度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確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判決允許離婚,有效保護了婦女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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