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文講清楚
行為人的行為未達到上述既遂程度的,應當認定為未遂。同時,本罪不是結果犯,不需要誣告陷害造成一定的結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嚴重,主要是指誣告陷害行為導致司法機關對被誣告陷害他人刑事立案追訴,或者誣告陷害行為導致被誣告陷害人精神失?;蛘咦詺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法罪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維護司法公正,根據(jù)其特殊的身份,實施誣告陷害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 刑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意圖對他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jiān)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我們有意進行誣陷,而是錯告,或者通過檢舉內容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事實上,虛假行為犯罪的確是一種行為犯罪,這是完全值得肯定的,但是虛假行為的完成應當依據(jù)什么樣的標準呢?《刑法典》中的行為與人的身體行為不相符,對大多數(shù)行為而言,有幾種身體行為。例如,射擊某人的動作包括舉槍、瞄準、扣動扳機等幾個動作。同樣,虛假行為和誣陷行為也是由多種行為構成的。虛假行為和陷害罪不是行為人,也不是客觀行為,一個行為的完成即構成虛假行為和陷害行為的完成,必須有其他行為,即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水平。
具體來說,如果將誣告陷害罪視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誣告信投入郵箱,該罪就已既遂,這顯然違背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體現(xiàn)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原則。因此,本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編造的犯罪材料,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被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收到為前提。
偽造、栽贓的,必須在國家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發(fā)現(xiàn)被栽贓的證據(jù)時完成;向公眾散布捏造的犯罪事實,應當在司法機關知道捏造的事實的情況下成立。行為人的行為未達到上述既遂程度的,應當認定為未遂。同時,本罪不是結果犯,不需要誣告陷害造成一定的結果。“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是本罪的犯罪目的,但這一目的最終實現(xiàn)與否并不影響本罪的既遂,只是對本罪的量刑有一定的影響。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將誣告陷害罪視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誣告信投入郵箱,該罪就已既遂,這顯然違背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體現(xiàn)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原則。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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