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第二次起訴能不能離婚律師咨詢
從上海離婚男律師的實務經驗來看,如果夫妻在此期間沒有和好的,原告進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會認定雙方感情確實破裂,判決雙方離婚。
但是假定原告一方起訴離婚,又無法定理由,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告一方起訴兩次法院判決離婚是常態(tài),并不是必然會有這種結果。
那么第二次起訴能不能離婚呢?如果案情特殊,也可能存在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或者第三次起訴法院才判決離婚的情況。下面這則實務案例即是這種情況。
【案情簡介】原告起訴稱:原、被告經自由戀愛,于2007年2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由于雙方各自忙于事業(yè),經常兩地分居,此后矛盾重重,被告經常不分場所地吼罵原告,導致雙方時常爭吵。
為挽回與被告的婚姻,在被告未同意的情況下,原告冒著高齡產婦的風險于2010年4月通過醫(yī)療手段懷孕,但原告的種種努力仍未使被告有所轉變,雙方于2010年5月正式分居。
此外,在原告忙于事業(yè)時,被告在生活上屢次背叛原告,在原告生病和懷孕期間,不僅未給予必要的關心和關愛,還無視原告高齡產婦的事實而加以收斂。
被告種種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心靈上的極大傷害,該現象一直到原告兩次訴訟后仍未得到改善。
分居后,婚生子宋某乙一直由原告獨自撫養(yǎng),由于雙方從認識到婚后因各自忙于事業(yè)一直處于兩地分居狀態(tài),生活上被告不僅對原告缺乏應有的關心、關愛。
甚至屢屢做出背叛原告的事情,事業(yè)上被告也從未給予過原告一絲關心和幫助。雙方見面即發(fā)生爭吵,使原告長期處于精神壓抑,長此以往勢必影響各自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婚生子的成長。
原告遂于2011年12月起訴至法院,因被告未出庭應訴無法查清案情,法院于2012年3月判決不予離婚。法院判決后雙方矛盾依舊,原告于2012年9月第二次起訴離婚,由于被告當庭承認感情出軌,口口聲聲表示悔改,法院再次判決不予離婚。
但截至到本起訴狀出具之日,被告依然一意孤行,且對原告進行辱罵,對原告進行精神上的虐待,現今原、被告雙方已形同陌路。
為了從痛苦中解放出來,原告迫不得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起訴,堅決要求離婚。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據此,原告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宋某乙相關撫養(yǎng)費由原告獨自承擔。
被告答辯稱:2007年結婚,2010年共同生活在一起,雙方并非因為性格不合,只是因為雙方性格比較強且都有工作,對事物的看法不同。
被告與兒子及原告父母在一起居住,原告負責宜興公司,長時間沒有回公園大地。從兒子出生后的照顧方面,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不能及時趕去看望小孩,但被告每月給生活費5000-6000元。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并非因為財產糾紛,而是因為被告愛這個家、愛兒子。
法院審理認為,雖被告有挽留夫妻感情的良好愿望,但原告已兩次起訴離婚,歷時2年有余,法院亦兩次判決不予準許離婚,而判決后雙方夫妻關系未見改善,雙方仍舊分居兩地,現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可見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之訴法院予以準許。
鑒于平時宋某乙由原告父母幫忙照顧,故離婚后宋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撫養(yǎng)費由原告獨自承擔。
【判決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判決:準許原告劉某梅與被告朱某甲離婚;婚生子宋某乙由原告劉某梅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劉某梅獨自承擔。
【律師點評】該案中,原告劉某梅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被告宋某甲堅決不同意離婚,所以前兩次起訴法院均駁回原告劉某梅的訴訟請求。
但是原告劉某梅堅決要求離婚,進行第三次離婚訴訟,雖然被告宋某甲仍然不同意離婚,但是原告的三次起訴足以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第三次起訴離婚的,法院只能判決雙方離婚。
在實務中,三次起訴離婚并不常見,但是不常見不代表沒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一般原告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說明雙方從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婚姻關系并無改善,所以會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判決離婚。但是,第三次起訴離婚已是極端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極大。
因此第二次起訴能不能離婚,上海離婚訴訟律師認為,一般而言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也有可能需要第三次起訴離婚才能進行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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