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房屋合同如何繼承?上海遺贈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1999年4月20日,李某4號與原北京銅材廠簽訂房屋合同,根據單位房改政策,北京銅材廠以26146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李某4號。其中,價格享受了22年的服務折扣。1999年6月,李某4號向李某3號借款3萬元購買了該房屋。上海遺贈糾紛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1999年11月16日,李某4號與其再婚妻子白某就婚姻財產達成協(xié)議,并同意該房屋為。2011年6月28日,房號。Xi以李牟4的名義注冊。2012年1月,白某起訴李某4號離婚,經法院調解,出具(2012年)同民楚字第330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離婚,房屋編號。2013年,李某4號、李某3號、李某2號、李某1號共同參與了大廈裝修工作。
2016年2月,李起訴李、李和李,要求與李、李和李分享 X 號房,并確認他擁有四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權。
2016年5月11日,法院作出民國初年北京市0112年第5844號民事判決,認定李購買的四套住房為原分配給李的公共住房單位,李實際支付了房款,雖然李購房時利用了已故前妻高某的服務年限,享受了部分房款折扣,但高某的服務年限只能被視為一種具有財產權益的福利。
李1、李4、李3、李2作為高某的近親屬,都享有福利帶來的財產權益,但這些權益不足以獲得所有權份額,因此駁回了李1的請求。判決送達當事人后,李就判決向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次審理后,他認為,就李所稱他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裝修房屋 X 部分而言,即使該地塊存在,也只是為了增加房屋設施,因此無法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最后,判決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2016年12月20日,被繼承人李某4去世。李某3、李某1、李某2因×號房屋進行繼承發(fā)展一事可以發(fā)生矛盾糾紛,李某3認為訴爭房屋管理應由企業(yè)其一人繼承,并提交中國北京市北京通州區(qū)公證行業(yè)處于1999年11月16日所做作為公證或者遺囑書一份,寫明:我,李某4,今年五十九歲,我在通州區(qū)農村果園×號有三居室一套。
我現在這個年紀大了,自愿立本通過遺囑,將上述分析房產做如下數據處理,坐落在通州區(qū)果園×號三居室一套,待我的人百年目標之后,由我的女兒李某3繼承。本遺囑應當一式二份,遺囑人一份,公證處保檔一存。遺囑人:李某4,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遺贈糾紛律師發(fā)現,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二先生和李一先生不承認上述公證遺囑,認為李四先生的真實意圖不是將爭議房屋平均分配給他的三個子女。提交記錄證明。對此,李三拒絕接受,稱這是李一和李二的誘使,并以支持的問題迫使李四說錄制的內容不是李四的真實意圖。為了證明他支持父親,李2先生和李1先生分別提交了照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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