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緊急提醒:拐賣的婦女兒童千萬別碰!
根據(jù)《刑法》第241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或者政府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通過與其企業(yè)發(fā)生相關性關系的,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被拐賣一個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問題行為的,應以本罪和相應的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刑法》第240條的規(guī)定,以拐賣到了婦女、兒童罪論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發(fā)展沒有出現(xiàn)虐待學生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自我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法律刑事社會責任。
根據(jù)這項規(guī)定,購買被綁架婦女或兒童可免除刑事責任的主要情況有兩種:
?。?)購買年滿14歲的婦女,行為人尊重被購買婦女的意愿;不妨礙她們返回原居住地的人;
?。?)購買14歲以下兒童的,不得虐待兒童,也不得妨礙兒童的家庭成員、政府、其他單位或個人搶救兒童。
在第二種情況下,為了避免行為人刑事責任,必須同時采取不虐待行為和不妨礙救援行為,因為兒童在身體和精神上都不成熟,在許多情況下,無法產(chǎn)生返回原居住地的愿望,因此,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為條件,規(guī)定不存在虐待、不妨礙救助。
刑法對這兩種情況作了規(guī)定,原因是:
第一,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人身權利,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不妨礙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返回原居住地,或者不虐待兒童,不妨礙他人的救助,既恢復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同時, 這表明演員的指責可能性很小。
其次,為了保護受害婦女和兒童,需要鼓勵行為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行為人懺悔。
第三,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婦女被拐賣后自愿與買受人建立家庭,有的仍有子女,過著幸福的生活,如果婦女愿意留在買受人的家中,追究買受人的刑事責任并不能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規(guī)定時要注意:
?。?)“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包括婦女確實不愿回原居住地而愿意與收買人繼續(xù)維持一定的關系,收買人只要是對被買婦女回原居住地不設置一定的障礙就視為“不阻礙”。如果收買人表面上是“不阻礙”,但是卻利用婦女身居異鄉(xiāng)、不熟悉交通路線、沒有路費等而故意不提供幫助的,仍然應當視為是一種阻礙行為,此時就不能適用這一規(guī)定。
?。?)婦女的“原居住地”應做擴大解釋,當然包括該婦女原來生活、居住的地方;但是司法實踐中有的婦女是在外出時被拐賣的,此時拐出地與居住地并不一致,如果收買人應婦女的要求將其送回到拐出地,此時也應當視為“原居住地”。還有的婦女要求回到親戚、朋友家,此時也應視為“原居住地”。
?。?)符合上述條件的,只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是絕對的排除對收買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如果收買人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一規(guī)定只是針對收買行為而言的,如果收買人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后又實施了強奸行為、非法拘禁行為,后來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地,或者對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并且不阻礙他人進行解救的,此時仍然應當追究其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42條的規(guī)定,對實施本罪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其他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因此,本罪必須是具有排他性的首要分子,即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參與人不構成本罪。 其他參加人員僅協(xié)助轉移、隱匿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以其他非暴力、威脅手段阻礙救助的,構成犯罪,不構成犯罪的; 如果使用暴力、威脅妨礙救援,應按照《刑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對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本罪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jié)選)(2010年3月15日方法發(fā)〔2010〕7號)。第二十條認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明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阻礙對被收買國家婦女、兒童問題進行自我解救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司法工作實踐中我們要注意,只有當拐賣行為發(fā)展具有通過上述8種情形之一,且情節(jié)進行特別對于嚴重的,才應當判處死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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