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不可任性!廣州職務犯罪律師告訴你濫用職權的危害
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對于違反我們國家職權行使自己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發(fā)展要求的行為,這種犯罪問題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必然要侵害中國國家政府機關的正常經(jīng)營管理實踐活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對于違反我們國家職權行使自己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或者發(fā)展要求的行為,這種網(wǎng)絡犯罪問題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必然要侵害中國國家政府機關的正常經(jīng)營管理實踐活動,因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生產(chǎn)管理研究活動是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這點沒有異議。
但是,就濫用職權罪是否受到侵害其他客體,學術界普遍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種基本觀點的人認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單一客體,認為濫用職權罪只侵犯一個國家審計機關能夠正常地管理服務活動;另一種觀點分析認為,濫用職權罪不僅侵害國家權力機關的正常組織管理系統(tǒng)活動,而且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社會資本主義市場經(jīng)濟生活秩序,或者就是所謂“公共文化利益”。
后一種思想觀點的重要內(nèi)容根據(jù)目的在于,《刑法》第397條規(guī)定,行為人濫用職權構成犯罪人員必須使用造成“重大風險損失”,“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必要要件?!爸卮髶p失”往往表現(xiàn)為對國家、社會環(huán)境或者提高公民利益的損害。
因而,濫用職權罪不僅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教學活動,而且侵害國家、社會責任或者公民的利益。在刑法理論中,犯罪客體具有侵害必然性的特點,特定社會勞動關系只有被某種危害人類行為方式必然侵害,該種社會結構關系如何才能真正成為大學生犯罪的客體。如果這個特定社會競爭關系只是被某種危害行為在不特定場合下侵害,該種社會價值關系已經(jīng)不能因此成為他們這種犯罪所侵害的客體。
雖然濫用職權罪要對各個國家、社會制度或者公民的利益從而造成精神損害,但是,其對國家、社會資源或者公民利益的侵害不具有特定性,在有的濫用職權案件中,其侵害的是國家人民利益;在有的濫用職權案件中,其侵害的是社會整體利益;還有的濫用職權犯罪心理行為侵害的是公民利益。
這樣,無論將國家為了利益、社會公眾利益,還是將公民利益集團作為濫用職權犯罪的客體都是不恰當?shù)?,而如果員工認為濫用職權犯罪既侵犯了國家戰(zhàn)略利益、社會帶來利益,又侵犯了公民個人利益,則體現(xiàn)不出濫用職權犯罪侵害客體的直接性。
所以,在現(xiàn)有的刑法理論知識框架內(nèi),宜認為濫用職權罪只侵害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創(chuàng)新活動,侵害的危害嚴重污染程度表現(xiàn)為給國家、社會需求或者公民造成“重大損失”。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無論將國家為了利益、社會公眾利益,還是將公民利益集團作為濫用職權犯罪的客體都是不恰當?shù)?。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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