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是共同危險行為?上海人身損害賠償律師告訴你
原告王稱:2019年2月,他乘坐孫的出租車回家。在路上,孫和李打了起來。這時,李的朋友鄭也趕來幫忙,與李一起毆打孫。王走上前去勸他。在勸說過程中,他不知道是誰打傷了自己,花了7600元醫(yī)藥費,故起訴孫某、李某、鄭某賠償7600元。鄭某辯稱自己也去打架了,并沒有和李某一起打孫,所以沒有理由承擔責任。然而,在庭審中,王和鄭都沒有足夠的證據(jù)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以下上海人身損害賠償律師帶您了解詳細情況。
一、分歧
此案屬于我們共同加害行為方式還是一個共同危險行為,鄭某應否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屬于共同損害行為,王某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鄭某也參與了戰(zhàn)斗,因此鄭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是共同危險行為,鄭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認定為共同危險行為,鄭應連帶賠償王的損失。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行為,并且該行為已經造成損害后果,但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
共同危害和共同危害的區(qū)別如下:1。共同危險行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只有一個人實施的,只能構成一般侵權行為;2.主觀上是否存在共同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聯(lián)絡:如果行為人之間存在主觀上的意思聯(lián)絡,則共同加害行為成立;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意思聯(lián)絡,則為共同危險行為;3.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可以是確定的,而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只有少數(shù)人實施危險行為,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4.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危險的共同行為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區(qū)域對同一對象實施的,且其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可能的因果關系;5.共同危險行為必須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本案中,王在勸導過程中受傷,不知道是誰干的。而鄭、李、孫主觀上沒有毆打王的故意,說沒有共同故意。他們三個都不想看到王受傷。正是由于他們的行為,王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這種情況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征,應當認定為共同危險行為。王某起訴時,鄭某也被列為被告,且鄭某無證據(jù)證明王某的損害與自己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鄭某應與孫某、李某共同承擔對王某的損失。如果不是自己所為,他對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另行起訴向李、孫追償。
為了實現(xiàn)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市場行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維護中國生物信息安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有效提高防范重大社會公共醫(yī)療衛(wèi)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我國人民服務群眾生命健康發(fā)展安全,加強農村生態(tài)農業(yè)文明城市建設,促進人與自然主義和諧共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于學生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食品安全的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明確規(guī)定,任何被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狩獵、交易、運輸或食用野生動物的人都必須被嚴格禁止。 禁止消費“具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飼養(yǎng)和飼養(yǎng)的。 完全禁止捕獵、交易和運輸在野外自然生長和繁殖以食用為目的的陸地野生動物。
該決定對非法消費和買賣野生動物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狩獵、買賣、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依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從重處罰。對增加本決定的非法食用、狩獵、買賣、運輸野生動物食用的行為,參照適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懲治類似違法行為的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于人工飼養(yǎng)的鴿子、兔子等歷史悠久、技術成熟、已被人民群眾廣泛接受的動物,決定規(guī)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名錄的動物屬于畜禽,適用畜牧法的規(guī)定。
決定還規(guī)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教育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模型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我們國家發(fā)展有關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國務院及其影響有關主管部門人員應當能夠及時通過制定、完善我國野生動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審批和檢疫檢驗等規(guī)定,并嚴格要求執(zhí)行。
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行政執(zhí)法制度,明確執(zhí)法責任主體,落實執(zhí)法責任,加強協(xié)調配合,加強監(jiān)督檢查問責。 對違反本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依法取締、查封、關閉非法營業(yè)場所和非法經營者。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和調整有關名單和配套規(guī)定。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衣食住行與公共場所的聯(lián)系越來越緊密。來自福建省武平縣的廖先生正在一個公共娛樂區(qū)休息,他靠在欄桿上的欄桿突然斷裂,導致他被判處九級殘疾。廖某起訴該地區(qū)居委會,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解決了一起人身傷害賠償糾紛。
2018年8月上旬的一天,廖帶著孫女去一家休閑場所玩??吭谒嘧o欄上時,欄桿突然斷裂,導致其意外墜落至兩米左右的高度。經鑒定,廖構成九級傷殘。廖某將休閑場所所在的A居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278809.2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事故發(fā)生地為A居委會工作管理的休閑娛樂場所,此處設有健身器材及圍棋、象棋等活動基礎設施,健身場所沿邊水泥欄桿是由該居委會安裝過程中使用。該居委會作為該休閑場所的管理人,未對其安裝的護欄是否能夠符合社會公共文化場所護欄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企業(yè)進行分析檢測,對欄桿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未及時有效進行全面排查,未盡到一個安全教育保障農村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健身場所雖然是公民休閑活動的公益活動場所,但非牟利場所不能成為免責事由。 a居委會作為案件現(xiàn)場的管理者,有義務保障現(xiàn)場建筑物、配套設施和設備的安全。 酒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居委會對廖秀冬造成的人身傷害后果負主要責任。
此外,作為成年人的廖先生,對欄桿的安全性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欄桿的傾斜位置、運動范圍與欄桿損壞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關系,對欄桿的損壞應承擔次要的責任。
故法院判決A居委會承擔70%的賠償責任,廖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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