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贈糾紛律師講解不會寫字的見證人是否有證明效力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圍繞上訴請求信息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學生組織以及當事人之間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問題如下。深圳遺贈糾紛律師來為您解答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1.二審期間,劉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劉偉文對聶×峰、王某、金某的調查筆錄一份,用以證明劉的書面遺囑是陳×富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該組證據(jù)與一審劉提交的書面遺囑、照片及聶×鳳、王某、金某的調查筆錄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2.劉某在二審程序期間進行提交其與陳X福的聊天以及視頻,擬證明陳X福在生病治療期間可以得到劉某的照顧而自愿將房屋指定給劉某繼承。因該視頻與本院對聶X峰、王某、金某的調查工作筆錄、陳X福所立代書遺囑及現(xiàn)場活動照片等相互發(fā)展印證,能證實陳X福將其所需要有的企業(yè)財產(chǎn)或者贈與給劉某是其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本院學生予以采信。
3.法院根據(jù)其職權,分別對聶熙鳳、王興和金興作了調查記錄1份。劉興和鄧興對此沒有異議,鄧興和鄧興對其形式的合法性也沒有異議。但對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異議。本案中,劉某提交了他的遺囑、遺囑現(xiàn)場照片以及他的代理人代表證人王某、金某、聶西蒙的訴訟進行的調查記錄。
鄧某3日還提交了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王某的調查記錄,為核實案件的相關情況,法院依法對代理人和證人進行了當然調查。見證人和抄寫員陳述的事實,遺囑和劉提交的現(xiàn)場照片是相互印證的,有遺囑的事實,鄧牟二和鄧牟三對此沒有異議,本院接受.
一審確認的事實屬實,應當經(jīng)法院確認。劉代表陳旭福的遺囑是由 XX 縣飛龍法律服務處的法律工作者聶旭峰撰寫的,在 XX 縣 × × 鎮(zhèn) Xijie 居委會工作人員王某和金某的見證下,書記員和見證人都在遺囑上簽了字,而遺囑人陳旭福則按下了他的手印。
聶 x 峰、王、金都表示陳 x 夫不會寫字,而且在一代書中只會按手印而不會簽名。聶旭峰在醫(yī)院接受調查時表示,陳旭夫去世10多天后,劉就其遺囑,原因是因為劉繼承鄧某“糾紛”(糾紛) ,談判不順利。劉某、鄧某1對此事實無異議,鄧某2、鄧某3反復詢問認為,劉某已被劉某扣押,在陳旭夫的葬禮上取出。
“直到2018年3月11日陳旭福去世后,被告劉才手持遺囑,要求申請人在一周內搬出,與申請人爭奪家庭財產(chǎn),”鄧某在申請書中說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
1.被繼承人陳×福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2.本案涉案財產(chǎn)如何分割?
關于第一個爭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書面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劉持有陳×福代筆遺囑,有縣居委會工作人員王、金見證,并由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聶×風代筆,注明年、月、日。
代筆人和證人都在代筆遺囑上簽了字。盡管陳輔沒有在遺囑上簽字,但證人和代理人都表示,陳輔聲稱他不會寫字。沒有證據(jù)表明陳輔會簽字,也沒有證據(jù)表明陳輔在遺囑上的手印不是他的真實意思。
因此,深圳遺贈糾紛律師認為,陳的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遺囑。因劉不是陳×福的法定繼承人,本案案由應為遺贈糾紛。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不當遺囑繼承糾紛,本院予以糾正。劉上訴稱陳×富的書面遺囑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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