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以及保存毒品案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有時候會付出自己慘痛的代價。
【案情簡介】
兩名毒販陳某、石某在監(jiān)獄管理服刑生活期間我們相識,出獄后本該更加珍惜自由的身份,吸取經(jīng)驗教訓發(fā)展步入正途,卻重新開始動起歪腦筋進行毒品市場交易,石某的朋友楊某則出于一個朋友“情誼”,明知石某販賣毒品,仍協(xié)助分裝、保管毒品等。三人均被公安工作人員參與抓獲。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案,判處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楊被判處8年監(jiān)禁,2年剝奪政治權利,罰款1.6萬元;沒收毒品、毒品資產(chǎn)和犯罪工具。
2006年5月,石某因販毒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6年5月,陳某因販毒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13年和2015年,他和陳分別獲釋。
2016年5月26日,石某聯(lián)系了他的前獄友。方某聲稱手里拿著冰毒,問他是否愿意。因為毒品生意要錢快,石某受不了利息的誘惑,他馬上說要幫他拿幾百克。
兩天后,按照方某的安排,攜帶毒品來到上海,在浴室與石某見面,并以事先約定的6.5萬元的價格將甲基苯丙胺賣給石某。
之后,石帶著一個毒品來到了朋友楊家。楊協(xié)助石稱了上述毒品,并將其包裝成10個小包,然后藏在家中。同一天,公安工作人員先后抓獲三人,在楊家查獲了上述10包甲基苯丙胺。經(jīng)鑒定,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2.13%,941.01克。
以銷售、運輸毒品罪起訴陳某,以銷售毒品罪起訴石、楊,并向上海市第一中央法院起訴。
陳和石對上述指控沒有異議。楊和他的辯護律師提出,楊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隱藏毒品罪。楊是共犯。在這種情況下,他只是一個小角色。他幫助分發(fā)和儲存毒品。由于他的友誼,他建議減輕對楊的懲罰。
在犯罪發(fā)生之前,石頭讓楊買了一個叫做毒品的電子秤,并告訴楊買毒品應該保存在楊買的地方。楊知道石頭買毒品是為了賣毒品,他還積極幫助他包裝和保存毒品,所以他和石頭是毒品的共犯。法院不接受楊及其辯護人的辯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販賣和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石某和楊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其行為研究違反了《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陳和石都是累犯。如果他們再次吸毒,他們應該依法受到更重的懲罰。石和楊共同構成犯罪。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認定為共犯,依法管理,有效減輕對企業(yè)的處罰。在技術調(diào)查階段,三名被告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總之,上海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有三人沒有提出上訴。
【律師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因走私、販運、運輸、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屬于累犯,除過失罪外,從重處罰。
上海刑辯律師淺談,在這起案件中,陳和石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出獄后,他們不僅沒有改過自新,而且在服刑期間使用了友誼。他們再次從事毒品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雖然楊沒有直接參與非法毒品貿(mào)易,但他的朋友們故意幫助非法毒品貿(mào)易,構成了非法毒品貿(mào)易的共犯,這也是一種非理性友誼,付出了沉重的代價。這三個人因貪婪、虛假友誼和無視法律而被監(jiān)禁。這次審判也是對公眾的一個警告:尊重法律,遠離毒品,謹慎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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