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身份證罪如何認定?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來講講
我國1979年《刑法》頒布的時候,還未發(fā)展開始實施農(nóng)村居民提供身份證管理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中并沒有一個關于電子身份證信息犯罪的直接相關規(guī)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第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起源
我國1979年《刑法》頒布的時候,還未發(fā)展開始實施農(nóng)村居民提供身份證管理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中并沒有一個關于電子身份證信息犯罪的直接相關規(guī)定。但是,1979年《刑法》第167條規(guī)定的偽造、變造企業(yè)或者網(wǎng)絡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是可以實現(xiàn)涵蓋公司偽造、變造居民個人身份證以及這種經(jīng)濟犯罪問題行為的。因此,1985年9月6日通過的《居民使用身份證工作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居民對于身份證的或者技術竊取中國居民用戶身份證情節(jié)更加嚴重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1997年《刑法》第280條第3款吸收《居民需要身份證條例》的規(guī)定,增設了一些偽造、變造居民沒有身份證罪。最高領導人民選擇法院《關于政策執(zhí)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huán)境刑法)確定具體罪名的規(guī)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guī)定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一、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客體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系統(tǒng)。居民身份證制度是為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方便公民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防范社會不法分子,及時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分子而實施的一項社會管理制度。公民在辦理政治、經(jīng)濟、社會事務時,居民身份證可以證明其身份。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人口流動的日益頻繁,居民身份證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隨著居民身份證在社會各方面的廣泛應用,一些不法分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突出。這些阻礙居民身份證管理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正常管理活動,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對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應當給予必要的處罰。
偽造、變造居民提供身份證罪的犯罪對象是我國居民進行身份證。居民個人身份證不同于社會身份證件,身份證件是指一切為了能夠充分證明自己一個人的身份的證件。這些學生身份證件既包括企業(yè)公民的居民身份證,也包括由有關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公民護照、學生證、工作證、駕駛證等。因此,居民身份證僅僅是一個身份證件的一種。所謂農(nóng)村居民身份證,常常簡稱身份證,是指由公安行政機關人員依法制作的,用以研究證明居住在中華全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境內(nèi)的中國作為公民文化身份的證件。根據(jù)《居民用戶身份證法》的規(guī)定,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關于公安工作部門需要制定,由公安司法機關沒有統(tǒng)一技術制作、發(fā)放。居民身份證登記服務項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fā)機關。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客觀方面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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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居民提供身份證信息包括企業(yè)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不同情況:前者是指無權進行制作身份證的人,冒用有權通過制作相關單位的名義,非法制作中國居民身份證;后者是指有權制作身份證的人,制作一些虛假的居民身份證。
在實踐中,有形偽造是居民身份證偽造的主要形式,但無形偽造也有發(fā)生。 例如,2001年3月,被告A以謝某的照片、姓名和地址,委托他人向公安機關申請?zhí)摷倬用裆矸葑C。 根據(jù)《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警察故意在居民身份證上發(fā)布虛假信息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利用不知情的公安人員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處理這一內(nèi)容虛假、形式真實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犯罪? 實際上,這種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屬于間接正犯,使用者可以直接通過偽造居民身份證定罪處罰。 被告A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人民法院判處他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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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變造居民提供身份證,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社會居民個人身份證上記載的有關經(jīng)濟事項可以進行設計更改的行為。變造居民身份證是對真實信息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的非本質(zhì)部分學生進行分析加工、修改的行為。如果對真實數(shù)據(jù)有效地居民身份證的本質(zhì)就是部分企業(yè)進行生產(chǎn)加工、修改,如更改自己真實身份證的姓名、照片,則屬于我們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國家居民提供身份證罪的主體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構成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關于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的人制作虛假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刑法理論上存在差異。 有一種觀點認為,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的人,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證,即使內(nèi)容虛假,與實際情況不符,仍然被視為真實居民身份證。 因此,不屬于偽造、變造,但超出職權,違反有關手續(xù)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屬于偽造。 因為行為人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但超出該權限的,不再有權行使該權限。 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不取決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程序,而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主觀意圖。 應當說,對本罪主體范圍的限制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后一種觀點更為恰當。 而由于這種行為者具有制作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條件,手段更加隱秘,不易被發(fā)現(xiàn),其主觀惡意也更加可惡,因此,其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
四、偽造、變造國家居民提供身份證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但仍實施的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利益,有的是為了逃避懲罰,有的是為了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等等。但是,動機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關于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的人制作虛假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刑法理論上存在差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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