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qū)別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背國度劃定,處置特定的非法經營舉止,侵擾市場秩序,情節(jié)緊張的行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這里的非法經營舉止是指: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例劃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許其余限定生意的物品的;
(2)生意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實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例劃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許同意文件的;
?。?)未經國度無關主管部門同意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營業(yè)的,或許非法處置資金領取結算營業(yè)的;
(4)其余緊張侵擾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
該罪和出產、販賣偽劣產物罪均是從原投契倒把罪平分解出來的。然而,因為非法經營罪中有“其余緊張侵擾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動”這一項,從而使該罪仍是一個口袋罪,學者們普遍稱此為“小口袋罪”。對于該罪與出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構成法條競合關系。
也有論者認為,“兩罪可能形成牽連關系(如行為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并且在這種物品中摻雜、摻假等)或想象競合關系(如行為人銷售他人‘制造’的偽劣的專營、專賣物品),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即從一重處斷,并區(qū)別不同情形按二者之一從重處斷”。
事實上,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上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完全被非法經營罪所包含,是法條競合形式之一,即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特別法,非法經營罪是普通法,對這種情況,應按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條文,即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刑事辯解中,存在著行為人自身的經營行動就屬于非法,而其又在經營的產物中摻雜、摻假或許以次充好,以冒充真,或以不合格產物假冒及格產物的行動。這類情形屬于設想競合犯,即一行動同時觸犯兩個分歧罪名的情況。對此,理論上普遍從一重處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出產、販賣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說明》第10條也劃定:“實行出產、販賣偽劣商品犯法,同時組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边@里的處罰較重,不是指某一罪的法定最高刑或法定最低刑較重,也不是指某一行為根據(jù)某一犯罪處罰的量刑較重,而是指某一行為適用某一罪的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較重。
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比較:輕罪,非法經營罪處罰較重;重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較重。所以,如果情節(jié)輕,就應定非法經營罪;如果情節(jié)重,就應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非法出產、販賣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律多少問題的說明》第1條的劃定,違背國度煙草專賣治理法律法例,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出產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企業(yè)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fā)許可證等許可證實,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完全被非法經營罪所包含,是法條競合形式之一,即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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