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為您盤點
簽訂合同后是不是擁有履約的實踐行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行為人有履約的才能,并踴躍付諸行徑去執(zhí)行,獲得對方的預付款或貨款等資金后踴躍用于出產謀劃,則可認定擁有實際履行行為。如果具備履約能力而不去履行合同,采取詐騙手段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用所得財物償還個人債務或消費揮霍,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則表明其不具有履行行為。
在法律實際中有如下幾種行動性質的認定需求加以注重:
?。?)行為人的守約給對方造成經濟喪失被法院裁定連續(xù)執(zhí)行或向對方做出補償,仍竄匿、轉移財產以回避執(zhí)行, 應組成合同詐騙罪。
?。?)行為人因欠別人債權無奈歸還,為張羅資金誘使別人與之簽訂合同歸還債權,當前次騙取的保證金、貨款或預付款等款子償還以前債權。此種行動并非實在的執(zhí)行行動,而是一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解救手法,實質上仍為合同詐騙。
(3)行為人隱瞞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實,騙取對方財物之后,對于是否能夠履約抱著流于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
此種行為應分情況加以區(qū)別:如果行為人未履行合同且給相對人造成數(shù)額較大的損害,事后又推脫逃避違約責任,表明行為人沒有實際履約的行為,應認定合同詐騙罪。但如果行為人所得款項主要用于履約,即使最終未能完全履行,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將所得款項未用于履約,而是用于生產經營,那么在短期內返還財物的行為則為合同民事欺詐。
對騙取財物的措置。行為人關于非法占領別人財物的措置體式格局為:一是拒不返還,即行為人應用合同騙取別人財物有才能返還而拒不返還,集合表現(xiàn)于將所獲得的財物用于花費浪費,或處置非法謀劃舉止、轉移資金等拒不返還的行動,以及經由過程其余手法創(chuàng)造不克不及償還財物的假象。
此種情況可認定非法占領財物。二是不克不及返還,并不是所有不能返還財物的行為都客觀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容易客觀結果歸罪,應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并考察行為人不能返還財物的原因而定。如果行為人所取得的財物是為實現(xiàn)履約,但因客觀因素未能完全履行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蛘哒f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物予以挪用,從事與合同無關的其他營利性活動,獲利后再歸還財物,即使暫未歸還,也不宜認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內容。
沒有執(zhí)行合同的緣故緣由與過后的立場。行為人未履約是不是能夠入罪,還要看因何原因不履約。訂立合同的地方行為人有履約才能,但以后卻未按期履約或不為履約踴躍制造前提,致使其終究未能執(zhí)行合同。
事后又表現(xiàn)出竄匿且拒不返還財物,以及找種種來由不肯承擔責任的態(tài)度,那么該行為可間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與此相反,如果行為人積極地為履行合同做準備,但由于客觀上不可預見的因素或行為人的過失致使合同未能如約履行,事后行為人又愿承擔相關責任,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故我們在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無為目標”時,應用已知案件究竟的主觀行動直接推定行為人的非法占無為目標。在確定踴躍判定因素的同時也要正確認定消極排除因素,對推定非法占有的多種因素全面考察進行綜合比較分析,從而準確認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內容。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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