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講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相關問題
有學者認為,再次繳存的20萬元仍然是第一次繳存的20萬元,與第一次繳存的20萬元沒有什么不同,不能計入犯罪數(shù)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廣州刑事律師認為,行為人到期需要返還的是本金的原始金額,而不是原始的20萬元流水號,行為人則第二次提取存款。 事實上,國家的金融秩序又一次造成了侵權行為,法律判斷的主要依據(jù)是犯罪和次數(shù),所以在金額上還是原來的金額上比較合適。 也有學者認為,1萬元不應包括在犯罪數(shù)額中,因為1萬元是存款人的利益,即使它來自行為人。 本罪的犯罪數(shù)額是行為人從存款人處吸收的資金,而不是取得的利益。
有學者認為,該犯罪所得的利息是重新存入的,不應以犯罪數(shù)額計算。 廣州刑事律師認為,1萬元利息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行為人再次收取的押金確實是21萬元,1萬元已經成為行為人投資活動中危害社會的活動,侵犯的是金融秩序,無論1萬元來自何處, 危害結果是一樣的。 如果把這種利益計入犯罪數(shù)額,不僅有利于不懲罰犯罪,而且可以堅決打擊違法行為的再次發(fā)生, 這是基于《解釋》第三條“行為人吸收的資金應當全額計算”的規(guī)定,《解釋》第五條還規(guī)定“行為人應當為籌資活動支付利息”。 應該包括在欺詐的數(shù)量上,"因此大多數(shù)學者同意這一觀點。
計算貸款金額。這里所說的轉移數(shù)額,主要是指行為人將其吸收的資金以資金貸款的形式轉移給他人的數(shù)額,而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標準是行為人利用非法吸收的資金經營金錢和資本,可能擾亂數(shù)額秩序。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只是將非法吸收的資金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構成本罪。
因此,貸款是行為人利益的一個關鍵因素,進一步受益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將要求貸款利息高于向公眾承諾的高利率,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手段獲得貸款利息,否則行為人將不會犯下擾亂金融秩序的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借貸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復存在。因此,研究借貸現(xiàn)象的發(fā)生,國家只有在符合借貸條件的情況下,如果不符合借貸條件,才首先批準借貸,但通過轉移利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就會違反或影響國家金融秩序。
從這個意義上說,放貸的行為人往往不具備貸款條件或者巨額貸款的條件,否則就不會有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來實現(xiàn)放貸利息。對出借內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后,就更容易理解出借金額的計算了。借貸金額通常以約定金額為準,即按照借貸相關法律法規(guī)約定的金額,可以避免借貸雙方的分歧。沒有約定的,以不超過國家法定利息標準計算,而不是以嚴重高于約定金額的利率計算,即無論行為人基于何種目的,都應以法律為準繩,借貸雙方之間嚴重違反法律的內容不能作為標準,即使借貸雙方都同意。當然,這里的出借金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計算,不得以扣息、扣息的方式出借,甚至合同、借條金額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下也不得出借。
換句話說,借貸行為的存在并非特例。特殊的是,借貸行為是通過二次借貸行為,或者說雖然利率比較高,但不能高達國家利息標準的四倍,即借貸行為的發(fā)生需要符合國家法律,否則會觸犯或者面臨其他犯罪的起訴。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以借款或合同金額為依據(jù)的確定,不是以借款或合同金額為依據(jù),而是從犯罪金額中扣除預付利息,確定實際收到的金額。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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